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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吉平團隊
來源:旌軒金融商事律師(ID:JX_JinShangLawyerT)
在全國上下團結(jié)一心、眾志成城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之際,為嚴控疫情的傳播,中央各有關部門各自或聯(lián)合發(fā)布了一系列嚴控疫情擴散的行政命令,地方各級政府也因地因時制宜,紛紛采取各種各樣的防控措施,先后出臺了許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這些命令、措施及文件的出臺,必然會對擬實施或正在實施中的政府投資類項目產(chǎn)生程度不同的影響,對于項目參與方而言,還很可能會因此而遭受利益上的重創(chuàng)。
為便于項目參與方提前做好預警,采取必要的風險防控及法律應對措施,我們高度重視,對與本次疫情的發(fā)生及其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司法解釋、審判紀要、司法判例等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和分析,并將研究結(jié)果凝練成了本篇問題與解答。希望本問答能夠給到您一些必要的提醒和有益的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相關問題需要我們幫助解答,歡迎您隨時來函、來電咨詢,我們非常樂意為您效勞!
問:本次疫情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可能會產(chǎn)生哪些不利的影響?
答:本次疫情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的不利影響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1. 對于新建項目來說,可能無法如期開、復工,完工日期也可能會延后;
2. 對于存量項目而言,項目移交可能會受到影響;
3. 工期延誤期間,可能會造成大量的資金占用、材料費、人員管理費、物料庫存費等損失;
4. 對于已運營或即將運營的項目而言,運營的標準可能會提高,或者因本次疫情的影響而難以達標;
5. 針對PPP類項目而言,未來對于績效評價計劃的變動以及對于政府付費可能會產(chǎn)生影響。
問:對于前述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項目參與方應當采取哪些必要的應對措施?
答:項目參與方應當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采取以下必要的應對措施:
1.組織力量及時研究項目合同,尤其要著重研究其中有關違約責任認定的相關條款,確定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合同各有關方面的法律責任、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及相關的程序性規(guī)定;
2. 及時把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相關情況通知到合同相對方,積極辦理工程延期簽證,或者申請工期順延,同時提前做好索賠管理工作;
3. 采取必要措施,積極減輕因疫情發(fā)生給項目造成的損失,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該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積極申請適用當?shù)卣l(fā)布實施的租金減免、社保繳納延期、稅務延期等政府救濟政策,以及聽從上級指導保護職工安全等;
4. 與政府方就不可抗力事件以及項目后續(xù)有關調(diào)整及補償事宜進行磋商討論,制定合理的疫情應對及損失補償方案;
5. 收集、保留與不可抗力事件有關的各種證據(jù),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原因證據(jù),因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證據(jù),如國家、有關地方政府及WHO等發(fā)布的與本次疫情有關的文件或聲明;
6. 保留因避免損失擴大而發(fā)生費用的證據(jù),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給項目造成損失及損失大小的證據(jù),要詳細記錄和說明所采取的減損措施;
7. 做好項目運營期間因疫情發(fā)生而增加的各類成本費用,如增加管理設施和人員,以及為確保運營職工現(xiàn)場作業(yè)安全而臨時增配的口罩、消毒液、醫(yī)護隔離室等必要的衛(wèi)生防護設施等的費用;
8. 根據(jù)項目合同條款的約定,合理分配合同各方應當分擔的因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損失。如合同約定不明,則務必及時與政府方進行溝通與協(xié)商;
9. 如疫情的發(fā)生最終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可以考慮解除合同,按照項目合同中的解除條款進行處理;
10.提前協(xié)商未來績效評價工作計劃與政府付費前提條件可能發(fā)生的變更,避免出現(xiàn)付費遲延。
問: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違約(包括履行遲延)的處理,有沒有現(xiàn)成的可資借鑒的先例可循?
答:2003年,為應對當時的“非典(SARS)”疫情給全國司法審判所造成的現(xiàn)實困難,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fā)布了《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文件,事后,我國的法院系統(tǒng)也受理并裁判過一些因疫情發(fā)生而導致的政府投資類項目違約合同糾紛案例,從實證研究的角度來看,對于疫情的發(fā)生是否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有以下三種處理模式:
1. 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免除違約方違約責任;
2. 在沒有不可抗力條款約定或者認為不構(gòu)成不可抗力時,按照重大情勢變更處理,依公平原則酌情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3. 在并非因疫情發(fā)生而導致的違約中,或者在合同當事方?jīng)]有履行損失克減義務時,不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直接按照普通合同違約規(guī)則處理。
疫情的發(fā)生,乃至因此而造成的嚴重后果,均出乎了當事人的意料,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所愿意看到的。因此,為避免疫情給各方當事人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失,我們建議,當履行遲延或者履行不能的事實發(fā)生后,政企雙方應當本著和諧合作、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一切爭議問題,攜手抗疫,共克時艱。我們相信,只要努力嘗試,通過談判一定能夠找到雙贏的解決方案。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chǎn)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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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新冠肺炎疫情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的法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