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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資產界專欄作者,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yè)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股權屬于股東在債權和物權之外的一種個人財產形態(tài)。齊精智律師提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決定了其股權轉讓多有限制,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出質并不當然意味著股權轉讓,如股權所擔保的債權得到了及時的清償,股權自不必轉讓。即使主債權屆期得不到清償,也僅是在股權質權可得實現(xiàn)時,才涉及到股權轉讓的問題。在股權質押時,股東向股東外第三人質押股權的,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實施前,股東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向股東外第三人出質的,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1、我國《擔保法》78條3款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睋税凑瘴牧x解釋,除股權出質須確保股權的實體可轉讓性外,從程序上來講股東向同一公司的其他股東出質時不受限制,
但若向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出質,則必須取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
2、最高人民法院金劍鋒法官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如果向其他股東出質的應予準許;如果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出質的,應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質押無效?!薄尽稒嗬|權法律與實務研究》載《法律適用》】。在《連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與連城鴻泰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登記案》【(2015)閩行申字第360號】中,福建高院也認為“關于股權出質登記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及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股東將其股權出質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實質要件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質權設立的生效時間。該三部法律均是現(xiàn)行有效的,從不同角度對公司股權質押進行了規(guī)定,并不存在彼此沖突的情形。原二審判決關于連城市監(jiān)局在質權設立登記審查時不僅要適用我國《物權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還應適用我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和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分析并無不當?!?/p>
二、《民法典》實施后,股東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向股東外第三人出質的,不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1、自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廢止?!稉7ā?8條3款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蓖瑯訌U止。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典》不再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綜上,《民法典》實施后,股東向股東外第三人質押股權的,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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